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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1998)

www.guangzhou.gov.cn2005年7月28日 09:39:10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颁发(广东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文[1998]13号)和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穗府[1998 J40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列举的娱乐业、广告业确定,缴纳额为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1997]93号)规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后就地缴人中央金库;省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后缴入省金库;市、区、县级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后按实际征收额的70%分别人市、区、县级市金库,30%人省金库;中央、省、市、区、县级市之间联营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后按中央、省、市、区、县级市各方占总投资的比例,分别入库。具体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政[1997]177号)执行。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区、县级市财政局会同市、区、县级市党委宣传部和文明委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文化事业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
   
  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用于市文明委和市委宣传部负责举办重大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
   
  (二)培训经费。即用于市文明委、市委宣传部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经费补助。
   
  (三)优秀作品创作奖励经费。即由市文明委、市委宣传部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科理论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四)全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经费。
   
  (五)全市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的补助。
   
  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条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经费支出。情况特殊的,报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明委办公室批准,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个案处理,各区、县级市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一)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度预算的编报和核定由市委宣传部汇总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当年支出预算建议数和具体项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征缴入库数和当年预计征缴入库数核定年度支出预算。
   
  (二)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的执行。
   
  市财政局根据收入缴库情况,按季列表通知市委宣传部。对市文明委和市委宣传部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的项目和活动,其经费由市委宣传部根据核定的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指标之内拨付给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核拨给有关主管部门。
   
  (三)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办法参照前两款制定。
   
   第八条预算的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超过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时,超过的部分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予以安排;财政部门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超过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与上年结余数之和时,相应调减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
   
  第九条决算的编报和核批。
   
  (一)市委宣传部于年度终了后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1月中旬报送市财政局核批。
   
  (二)由市文明委和市委宣传部责成或批准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承办的项目和活动所开支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分别由承办的主管部门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1月上旬报市委宣传部审核汇总。
   
  (三)区、县级市党委宣传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四)区、县级市党委宣传部责成或批准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承办事项开支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其决算编报按区、县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将本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终决算随地方文教事业费决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第十条年终结余的处理。
   
  市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区、县级市党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余,随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一)市委宣传部和县级市级党委宣传部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和有关部门已完成事项缴回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费支出预算时安排使用。
   
  (二)有关部门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分别缴回市委宣传部和区、县级市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明委办公室要定期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文化事业建设资金进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区、县级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和文明委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明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财行[1998]365号)
 

(编辑: 陈俊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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