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处于社会整个大系统中,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有的甚至有着根本的决定性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现象的联系。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并非自发地、直接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其次,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可以确认其借以建立的经济关系在社会各种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从而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法具有稳定性,可以起到巩固经济关系的作用。法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起到保卫自己的经济基础,使之具有不可侵犯性质。法是人们经验的总结,可以起到完善和发展经济关系的作用。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与政治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可以归纳为:
(1)政治主导法律。法律的性质整个来说取决于政治的性质;法律的内容首先含政治的要求;法律的变化一般直接由政治变化所引起。
(2)法律规制政治。法律被政治所主导,但是它又规范和制约政治。
法律同政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政治主导法律,重大的政治关系需要用法律规范和调整;但是法律不都是具有政治内容的,有的政治内容也不都表现为法律,通常是首先表现为政党政策。法律与政治是不可混淆的两种社会现象,但是它们之间又是有着直接的联系和非常密切的关系。
2.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在我国一般表现为共产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策是一定的阶级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1)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异同
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本质上是一致的。
第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由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第二,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的,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前,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
第四,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这在总政策基本政策中表现尤为突出。
第五,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2)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依据之一,社会主义法律要体现党的政策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但是党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