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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特征与分类

www.guangzhou.gov.cn   2005年8月29日 09:36:42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男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三、法律的分类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

    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

    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件;   

    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

    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二)法律的分类

    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或角度,还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为国际法;一个国家制定并在该国实施的法律为国内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根本法,又称宪法;其他的为普通法。这种划分法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3.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为特别法。

    4.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是程序法。

    5.成文法和习惯法

    按照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为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为习惯法。

    以上是世界上普遍适用的法的分类,还有只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适用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这是民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不适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        

    7.衡平法和普通法 

    这是在普通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普通法在此是专有名词,特指在ll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衡平法是从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8.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在复合制结构的国家中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

    (三)法律的历史类型

    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可以把法律划分为奴隶制类型的法律、封建制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前三类又称之为私有制社会或剥削者类型的法律,后一类称为公有制社会的法律。

    (四)法系

    法系主要是西方法学的一个概念,是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于法律的一种分类。也就是说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国家的法律就是属于一个法系。

    (五)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指在一个国家里,由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2.部门法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3.部门法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法律部门是由一个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不会有法律部门。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4.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根据部门法的概念,关键是要了解划分它的标准。只有掌握了它,才能比较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体系和部门法的概念。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有两个:

    第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第二,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或者基本结构如下:(1)宪法;(2)行政法;(3)民法和婚姻家庭法;(4)经济法;(5)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6)军事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

(编辑: 陈俊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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