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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

www.guangzhou.gov.cn   2005年8月29日 09:24:15     

  

  一、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为自物权。 (2)所有权为独占权。(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第一,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财产原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方式有: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没收、收益、添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等。

  第二,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导致财产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转让所有权;(2)放弃所有权;(3)所有权客体的消灭;(4)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强制所有人转移所有权。

    (三)财产共有权  

    1.财产共有权的概念及种类

    财产共有权是指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所有的一种财产权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就同一财产按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共同享有同一财产的所有权。这种形式的共有是不分份额的。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在将自己的份额分出转让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种形式的共有有明确的份额之分。按份共有人只对属于自己份额内的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发生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方式有:   

  第一,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第三人被称为保证人。

    第二,抵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第三,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

    第四,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四)债的消灭

    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1)因履行而消灭;(2)因双方协议而消灭;(3)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4)因抵消而消灭;(5)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6)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7)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

    三、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权;②荣誉权;③名誉权;④生命权;⑤身体健康权;⑥自由权;⑦肖像权。   

    (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②监护权;③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④继承权。

    (3)人身权的保护方法,《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1.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了某种作品,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2)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就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作者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还可以是若干个公民或法人(合

)。国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则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

    2.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

    是指能够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主要有:①发明人或设计人。②发明的合法继受人,即通过各种合法的形式取得发明的所有权的人

    (3)专利权的客体

    是指能够取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有:

    ①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②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③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4)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国家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将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即法律规定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

    中国单位或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输出。

    (5)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过期,专利权归于消灭。

    3.商标权

    (1)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标识或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后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商标权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也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②商标权的客体,是经过注册的商标和工商企业的信誉。

    ③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核准和有效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为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生产者取得商标权,须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经公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五、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

  (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

  (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的方式

    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三)遗产处理

    1.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死者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一律归国家所有。

    3.遗留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的人应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继承人应负责先用遗产清偿,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清偿的原则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4.继承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编辑: 陈俊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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