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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格式与稿本

www.guangzhou.gov.cn   2005年8月31日 15:59:13     
 

 

  一、公文的格式

  公文格式是指组成公文的各部分文字符号在载体(纸张等)上排列的规定。公文格式有较强的规范性:国家有关机关以法规、规章、标准等形式对其加以规范。

    公文格式主要是对载体的规格尺寸、载体区域划分、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排列次序与编排式样、文字符号的形体及尺寸等予以规范。

  二、公文的稿本

  公文的稿本指公文的文稿、文本。在公文形成过程中,有多种文稿、文本产生,它们在内容、外观形式,特别是在效用方面有很大不同。

    1.草稿

    草稿是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审批用的原始的非正式文稿,内容未正式确定,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2.定稿

    定稿是内容已确定,已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

    3.正本   

    正本是根据定稿制作的供主要受文者(主送机关)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其内容必须是对定稿的完整再现。

    4.试行本

    试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5.暂行本

    暂行本也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推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6.副本

    副本是指再现公文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   

    7.修订本

    规范性公文正本的另一种特殊形式。是已发布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重新予以修正补充后再发布的文本。

    8.不同文字稿本

    同一公文在形成过程中需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撰写和制作时,会形成不同文字的文稿或文本。

   

  

(编辑: 陈俊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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