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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

www.guangzhou.gov.cn   2005年8月31日 15:56:06     
 

    行文规则是控制公文行文对象、方向和方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一、遵守行文规则的客观必要性

    遵守行文规则的客观必要性:

    第一,加强对文件传递过程的控制,使文件的行文方向正确,传递速度合理,保证文件准确、快捷地到达目的地;

    第二,使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以维护正常的行文秩序,防止行文紊乱;

    第三,加强对文件数量的控制,精简公文,简化手续,以提高机关行政管理的效率。

    二、行文规则的基本内容

    1.根据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行文。各机关的组织系统、归属、职权范围,决定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同一专业系统中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同一组织系统中同级机关之问的平行关系;非同一系统任何机关间的不相隶属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公文传递方向,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向被领导、指导的下级机关主送下行文;被领导、指导的下级机关应向上级领导、指导机关主送上行文;具有平行关系或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主送平行文。

    2.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行文方式是指机关之间公文传递的形式,分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接行文等多种。机关对外发文,应考虑需要和可能的条件,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

    逐级行文。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按级逐级上报或下发文件,即只对直属上一级机关或下一级机关制发公文,如果需要,再由上一级或下一级机关转发。

    多级行文。为加快公文传递,在必要时可采取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

    越级行文。为了维护组织或专业系统中的合理分工和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工作上的脱节、被动或抵触,一般情况下避免越级行文。

    直接行文。同级或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时采用。行文不受系统归属与级别层次的制约。

    三、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除普发性公文外,通常一件公文只选择一个主送机关,以防止由于多头主送而贻误处理。选择抄送机关时,应注意不要扩大抄送范围,但向下级机关的重要发文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公文内容涉及有关机关的职权范围需要征得其配合时应向其抄送。

    如属下列情况则不得抄送:一是在请示上报同时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二是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得再向其他机关抄送;三是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机关一律不得抄送。

    四、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机关应在各自的系统内制发文件。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直接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党政机关应尽量减少联合行文。

    五、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同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司也可以联合行文。

    六、行文前必须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

    为了维护政令一致,凡下行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必须就有关问题与这些机关协商一致,否则一律不得各自按照自己的意见向下行文。

    七、严格控制公文数量,简化行文手续

(编辑: 陈俊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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