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宣字〔200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功能,推进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经费由市财政每年拨款400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安排210万元,文化事业费安排90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100万元。具体分配方案报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专项工作小组审定。经费划拨的方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将上年度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上报的工作总结、学生个人、集体参观人数的记录统计表以及市委宣传部对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通过广州宣传网(http://gzxc.guangzhou.gov.cn)上报信息的采纳数量,作为经费审核的重要参考指标。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经费安具体补助单位的项目预算编入部门预算。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主要分为两部分: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经费和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宣传经费,所占比例分别为90%和10%左右。
第五条 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分为三部分:一般投入(70%)、重点扶持(20%)和特别奖励(10%)。
(一) 一般投入
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的主旋律,突出爱国主义教育主题。努力挖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深厚内涵,积极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搞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设施的维护、修缮和环境的美化。精心安排展陈内容,充分运用现代化的展示手段,发挥好文物、图片、史料和陈列品的教育功能,增强教育效果。认真做好学生参观的接待工作,免费向参观学生提供讲解服务和派发宣传资料。
(二)重点扶持
对财政拨款较少、经济上相对困难但工作做得较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可以在经费上给予重点扶持。
(三)特别奖励
每年由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专项工作小组评选出3-5个建设水平高,服务态度好,讲解质量高,没有投诉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为示范基地,进行特别奖励。
第六条 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宣传经费主要用于举办活动、印刷资料、参观考察、培训交流等,目的在于加大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宣传力度,增进教育效果。
第七条 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经费要用于提高教育基地的软、硬件水平。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专项工作小组将对下拨给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违反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经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专项工作小组将采取责令纠正、减少拨款、撤销奖励、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专项工作小组。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文化局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
2005年9月 日
(编辑: 涛声依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