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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细节背后的大是大非

www.guangzhou.gov.cn   2007年4月5日 09:21:34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汤耀国

物权法细节背后的大是大非

《瞭望》文章:近看两法草案

  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齐聚北京,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草案将成为他们共同的中心话题。

  同时,全国政协委员也将就两法进行全面讨论,向最高立法机关提出相关建议。

  据悉,今年全国两会为时较往年更长,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要有专门时间审议和讨论两法草案。在大会召开之前的一两个月,两法审议稿便已发到全国人大代表手中,如今堪称有备而来。

  而更早之前,物权法草案已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创纪录的七审和全社会一波波的热议,企业所得税法虽只经一审,但自起草时起,立法过程亦有十多年。它们都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

  从立法时机、此前讨论的充分程度、目前草案的成熟程度和各界的共识来看,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将最终表决通过这两部法律。

  《瞭望》文章:物权法细节背后的大是大非

  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注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对各种物权给予平等保护,体现党在现阶段的农村政策,是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几大原则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汤耀国

  《瞭望》新闻周刊长期跟踪物权法走向。目前草案诸多细节背后,实为此前大是大非的考虑与定夺。大致在人大常委会五审前后,几大争议便已基本形成共识,而到七审之时,便有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建议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种种迹象表明,物权法已近“临产”之时。

  制度安排彰显宪法精神

  物权之“物”,意即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认为,作为规范有形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有二:定分止争、物尽其用。这也就是目前草案第一条中的“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若仅如此规定立法宗旨,尚不能完全“定分止争”。在草案前期修改过程中,公、私财产之分成为最大争议。有的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的则认为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

  公私财产对应的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许多常委会委员和法律专家都指出,尽管公私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但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必须对公私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王胜明称:“大是大非的问题要从政治的高度来考虑。”事实上,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对公私经济的任何一方认识不足都将导致物权立法的偏差。没有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就难有市场经济中真正的“共同发展”。

  草案在修改过程中体现上述精神,并开章明义,将“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置于立法宗旨的最前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曾在向常委会会议汇报时指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同样纳入这一有机体、作为立法原则之一的还有注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鉴于国资流失的情况和国资保护的复杂性,草案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又注重保护国资,这也体现了宪法有关保护公有财产的精神,获得此前审议过程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一致认同。

  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者应被追究责任是2005年6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的条款,并在后来的审议稿中日趋严格。

  保护群众利益从实际出发

  物权法草案在2005年7月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后,一个多月时间内即收到社会各界相关意见一万多件,大多数讨论的是关于切身利益的“细枝末节”。

  以征收补偿为例,即有诸如“充分的”、“全面的”、“相应的”、“市场价格的”等大量修饰词建议限定“补偿”,主要是往高额补偿方向建议。目前草案则直接详细规定应当支付各种补偿费,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没有规定“市场价格”或其他高额补偿,在于这些良好的意愿还不能普遍做到。而且既有法律规定的空间尚未用足。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可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特殊情况下还可提高。但实际上一般只有数倍,顶多十余倍,可见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有规定无法执行。

  王胜明指出,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从当前实际出发,从全国出发,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不能从个别地方个别人出发。

  更为充分体现这一点的是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在草案此前修改过程中,对这两权的转让能否放开,存在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并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后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来看,放开其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不是不放,时机未到,应有序、逐步地放,与城市化、工业化相适应,现在就放,弊大于利。”王胜明说,草案的相关规定是与党在现阶段的农村政策相一致的。

  而此前有专家提出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获得贷款以增加农民融资能力的建议,法律委认为,应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为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五次审议稿还曾增加关于对耕地、林地和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的规定。

  而对许多城市居民而言,物权法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典型例子是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草案几经修改,目前的规定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等,较之以前,更具可操作性。

  物权法只是物权法律体系之一

  有通读物权法草案者认为,草案对物权的规定不够“全面”,且很多内容都留给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对此,王胜明指出,物权法尽管是规范物权的基本法律,但并非物权法律体系的全部,在宪法的统率下,物权法和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法律网络,共同发挥作用。

  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前文即有体现。宪法规定了基本经济制度、公私财产的保护原则等,至于具体如何保护、受侵犯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等问题,则都需要物权法以及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的其他内容如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对物权法的实施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物权法中涉及的“有关法律”,还包括经济法的规定。有关私人不能成为土地的所有者,矿产资源只能属于国家专有,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等等,都属于经济法的规定,物权的主体都应当遵守。

  有形财产关系,构不成犯罪的,主要由物权法和经济法调整;构成犯罪的,还需要刑法作出规定。如侵占财产,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一个完整的物权法律体系的构建,除了“临产”的居于基础地位的物权法,以及既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有不少法律法规仍付之阙如。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加强国资管理、监督的法律、行政法规,另如物权法目前草案没有具体界定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更何况,即便物权法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也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诸多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的规定或没有规定,可待时机成熟而作出进一步修改、增加,亦可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问题,相关改革正处在继续深化过程中,现在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具体的规定。

(编辑: 李伦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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