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戒毒收容管教工作职能交给市公安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培训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接收的具体事务、婚姻、殡葬和退役士兵安置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分别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职能。
3.社区建设职能。
4.民办福利机构资格审批职能。
5.涉外社会团体管理职能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在穗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管理职能。
6.涉外收养子女材料上报的审核职能。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军人抚恤金发放;(2)市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许可证;(3)设立婚姻介绍所;(4)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5)兴建殡仪服务部、骨灰堂;(6)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
2.保留核准的事项:(1)特殊人员骨灰存放;(2)追认革命烈士;(3)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4)广州市涉外婚姻登记。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评残条件及伤残抚恤;(2)收养登记;(3)广州市异地安置退伍士兵;(4)军队离退休干部进广州市安置;(5)军队离退伍干部及符合政策随迁人员办理入户手续;(6)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塔陵);(7)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8)兴建殡仪馆、火葬场;(9)刊登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10)开办社会福利企业;(1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合并的事项:(1)按政策规定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办理入户手续;(2)按政策规定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上述2项事项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
5.转移的事项:遗体(骨灰)运输入出境,转移到市殡葬协会核准。
6.取消的事项:(1)社区服务证书;(2)军队离退干部享受厅局级医疗(速诊)的办理;(3)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自购、自建、搭建、维修私房。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
(编辑: 邹丽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