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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局

www.guangzhou.gov.cn   2005年6月15日 11:37:49     

广州水利网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水库移民村的职能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2.将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行政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承担的矿泉水、地热水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性、咨询性和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2)取水许可(日取水量3万立方以上10万立方以下);(3)河道采沙;(4)水土保持方案:(5)市本级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6)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资质;(7)水利工程设施报废;(8)开发建设占用水利工程设施;(9)大坝加固前制定保坝应急措施时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10)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市本级水利工程竣工结算;(2)从事各类工程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应制定的配套保护方案;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废弃城市水利工程项目;(2)水工程防洪调度方案;(3)水利建设基金安排项目;(4)向河道、湖泊设置或扩大排污口;(5)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干流和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水源林的砍伐。

  4.合并的事项:(1)水利工程投资概算和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2项事项合并到“市本级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合并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其补偿”;(3)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和流溪河流域内干流、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2项事项合并到“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干流、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水源林的砍伐”;(4)涉及江河防洪的工程的建设方案,合并到“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5.下放的事项:(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其补偿,下放到区、县级市核准;(2)开垦坡度二十五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下放到县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6.取消的事项:水利工程设施单位的固定资产和物资的处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水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工作发展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整治利用规划及水资源规划、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等,并组织、协调实施;制订水利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省组织的流域和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本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行政业务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即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主管河道(河涌)、湖泊(人工湖)、行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县级市)界的重要水利工程。

  (六)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标准及有关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定水利工程质量等级;负责本市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

  (八)组织全市水利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计划。

  (九)负责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水利行政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检查水利资金使用和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组织征收和管理堤围防护费及其他水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水行政监察工作及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防涝、防旱、防风、排涝工作和负责全市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区、县级市水行政工作;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 山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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