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交给市知识产权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科研事业单位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2、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及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3、将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奖励等科技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对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市级科技项目引进的学科带头人进行资格审核的职能。
5、不再组织评定“三资”企业中的技术先进型企业。
6、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增加的职能
1、组织推动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职能。
2、参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认证与决策职能。
3、本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职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各类科技计划项目;(2)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使用;(3)科学事业费管理使用。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市属科研机构创办科技型企业认定;(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3)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和认定;(4)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5)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6)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7)技术贸易机构设立;(8)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管理;(9)自行转化职务技术成果。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市科技民间团体成立;(2)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因公出国;(3)重组、调整、新建科研事业单位;(4)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5)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6)市属科研机构国有资产处置;(7)科技保密审查;(8)广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9)广州市科技成果鉴定及重大成果推荐;(10)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11)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
4、合并的事项:(1)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并到“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和认定”;(2)广州市重大成果登记,合并到“广州市科技成果鉴定及重大成果推荐”。
5、取消的事项:(1)市属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3)民办科技机构成立;(4)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5)广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金鼎奖;(6)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组织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参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认证与决策。
(三)协同编制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应用基础性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负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等科技经费的预算、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软件产业及信息化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类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推动农村、农业和社会发领域科技进步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六)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七)组织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引进工作;办理有关科技外事审核工作。
(八)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指导科技行业性社团组织的工作。
(九)指导协调市属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的科技管理工作;协调全市科普工作,组织拟订科普规划、计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组织科技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
(十)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科学技术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 邹丽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