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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www.guangzhou.gov.cn   2005年6月15日 11:37:08     

规划在线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属单位小区、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区属单位小区非重要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职能交给区规划分局承担。

2、将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有区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因建设需要分解时,可由所有区规划分局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职能交给区规划分局承担。

3、将除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第一线建筑、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装修工程除外),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100米(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区规划分局审批:
(1)区属单位在本辖区经市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小区内的建设工程。
(2)区属单位在本辖区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3)本辖区内各单位其它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监建、原状维修和装修工程(非区属单位需要省建厅、市建委审核扩初的新建项目和《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应由市规划局审批的除外)。
(4)本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或原状维修工程。

4、在本辖区内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建设,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违法建设和其他单位或部门越权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区规划分局负责定性处理。

(二)转变的职能

1、将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广州市近期交通状况和远期交通发展需要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负责建立广州市城市规划地图信息库工作、推广应用城市规划办公自动化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负责广州市综合航空遥感技术的组织科研工作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特定管理区、花都、番禺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区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县级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市及其以上单位在市区内建设项目和重点区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核发在特定管理区和市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以及在县级市内由市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4)核发市属八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5)核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7)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

2、保留核准的事项:(1)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或重大违法定性;(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3)非本市设计单位在我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资格;(4)区属单位18层以上、30层以下单体建设工程;(5)在广州市从事城市勘测单位的资格验证注册;(6)城市勘测成果验审。

3、保留审核的事项:大型和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

4、合并的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加名、改名、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和临时建设用地,合并到“核发市属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

5、取消的事项:城市勘测任务登记,承接业务后,到规划部门备案。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和城市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我市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和城市规划设计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组织编制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或牵头协调城市各专项规划、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协调城乡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

(三)负责审查上报市政府的市属各区分区规划、县级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根据法律规定审批总分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广州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核大型的和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负责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城市灯光规划等)。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五)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负责市属各区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内容的有关手续,参与招标拍卖用地土地用权价格的制订。

(七)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报建,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施工图,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培训市、区、县级市规划管理人员和建筑报建特许人;负责建筑报建放牧人日常的业务管理。

(八)负责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勘察测量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城市勘察测量成果等工作;管理城市测量控制系统;审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审核城市规划基础地理信息。

(九)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审批村庄规划并对村庄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十)领导和协调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管理区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等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负责制止、纠正或撤销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章搭建行为。

(十二)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三)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管理工作;负责广州市综合航空遥感的协调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 山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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