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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发票,你就没收?

www.guangzhou.gov.cn   2008年4月14日 14:18:45   来源: 新快报   作者: 朱永平


  ■朱永平

  日前,广州市交警支队公开征求市民对禁三轮车的意见。而员村派出所一个小时之内去到一个停车场,扫走了78辆三轮车,引起了市民的强烈关注。

  评:近几年,广州市“禁”字当头,还好,广州交警首先向全社会征求民意,禁还是不禁,这种做法还是有民主的意识,值得赞赏!

  按照交通法,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辆,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也是法律允许存在的,只要它不违反交通法,就应该给它一个生存的空间。

  警察进入停车场扫走78辆三轮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三轮车说到底也是公民的财产,有没有发票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比如你跑到人家家里去,凡是没有发票的物品,难道你就可以没收吗?

  再过几天,广交会又要拉开帷幕了。可这几天,参展商日子很不好过,怒气冲天,汗流浃背在广州仓边路刑警大队门口排队办个什么“无犯罪记录证明”。

  评:第一,这些形式上的东西违反《合同法》、《民法》,可能涉嫌违反宪法;第二,违反世贸的原则和规定,构成歧视;第三,“群体审判”全体参展商人,揭露商人隐私,构成侵权。

  想来想去,想到一个字,“懒”字。把安全责任转移到商人身上,自己又免责又轻松,多舒服多愉快。

  在广州白鹤洞有个小区,楼上飞下一块瓷砖,打中才5个月的小女婴,致其十级伤残。父母找不到楼上哪个人抛的瓷砖,一怒之下,把楼上18户人家全部告上荔湾法院,要求集体赔钱,结果,官司打输了。

  评:在重庆,郝某被楼上的一个烟灰缸砸伤脑袋,法院判决,不分楼层高低,所有22户人家每户赔8100元,总共赔了17万元。

  这回,我们广州的法院判了一个什么都不赔。真是“同人不同命”。为什么?法律的错。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难就难在这里,我怎么证明这块东西不是我丢的,于是找老婆证明、找岳母娘或女儿证明或找单位证明,我几点几时在哪里在哪里干活,不在楼上。于是,全体人员都在证明自己没有从楼上丢东西,怎么办?真的难为法官。

  有的法官说,一个人从空中抛物,不能认定为全楼人的“共同危险行为”,空中抛物完全是个人行为,其他业主无主观上的过错,不搞“连坐”;有的法官说,法律就是规定“连坐”,所有人要判赔。

  看来,全国最高法院对高楼坠物伤人死人的侵权责任还要进一步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解释才是。

  (本栏目内容由广州电视台供稿,详见今晚6?00广州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周睇法”节目)

(编辑: Al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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