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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面文物建筑修缮不得改变其原状

www.guangzhou.gov.cn   2007年8月8日 14:12:39   来源: 广州日报  


  昨日,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文化局以及荔湾区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沙面地区文物建筑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出台。规定文物建筑若出租,房屋使用方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专家制定的文物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设计要点和保护要求,房屋使用方如需对文物建筑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建筑原状”的原则。

    《办法》明确,市文化局是沙面地区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有检查、指导及监督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是沙面直管文物建筑的产权人,委托并监督沙面办事处房管科对文物建筑进行日常的租赁和管理。荔湾区政府有指导和督促沙面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办法》要求,有关单位要对沙面地区的文物建筑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准确地掌握每幢房屋的历史信息、使用功能情况和文物建筑保护要点等有关资料。

    同时,在房屋的租赁合同中要强调“房屋使用方应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不得破坏文物建筑”的条款。

    对于单位房或私房的管理,《办法》也有明确的规定:沙面街道办事处房管科应督促产权单位加强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和维修管理,产权单位应与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建筑保护协议书》,并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保护和使用好文物建筑。

    《办法》强调,房屋的使用方如需对文物建筑进行修缮、加固、扩建、装修等,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并遵守“不改变文物建筑原状”的原则,将具体修缮方案、图纸、施工前照片等资料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沙面街道办事处房管科等单位的监督。对破坏文物建筑或盗窃文物建筑的建(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处理。(林洪浩)

(编辑: 吴青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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