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府发[1999]31号
区辖内有关企业:
为大力扶持天河软件产业的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扶持天河软件园软件企业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扶持天河软件园软件企业的暂行办法
一、为了大力扶持天河软件产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软件企业(项目)入园,将天河软件园建设成为国家级的软件产业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二、执行国家、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措施。
三、为加快天河软件园的发展,使软件产业成为天河区的主要支柱产业,区政府将天河软件园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改造列为重大建设项目,给以重点扶持。
四、天河区政府对经批准进入天河软件园规划区域的新办企业,给予享受100~300平方米(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优惠,自进园之日起免收两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五、天河区成立的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将重点支持软件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重点软件企业的发展。
六、对进入软件园的企业提供政府采购的支持,今后凡天河区的计算机软件项目或工程,原则上面向园内外软件企业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软件园内的企业。
七、对条件成熟的软件公司,优先支持其进入国内外的股票等证券市场融资。
八、进入软件园的软件企业需要从外地引进的计算机软件技术人员经软件园管理部门审核,在住房、子女人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九、对天河软件园内新办的软件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实行八年的政策优惠,即八年内,任选连续三年,企业自主开发、研究、生产和销售的软件技术、产品所缴纳的有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全额支助企业;其余五年支持50%。
十、经认定、评测的软件技术成果被所属单位转让他人的,可从转让收入中提取20%~30%奖励研制者;作价入股的可从作价股份总额中划出20%以上,作为研制者个人股;由本单位使用的,允许连续3年从纯利中提取不低于5%奖励研制者。
十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广州天河软件园管委会。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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