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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2022年8月)

www.guangzhou.gov.cn2022-08-30 15:05:00来源: 中国广州网

【内容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总结。本文通过梳理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并结合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实践需要,在党员干部管理、宣传教育、纪检队伍建设、体制创新、监督执纪等方面对进一步综合运用好“四种形态”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题;建议

2015年9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省调研期间,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运用好“四种形态”。2016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四种形态”写入总则部分,“四种形态”由此被引入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党的十九大重申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2017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第七章党的纪律部分,突显了“四种形态”在从严治党中的重要意义。监督执纪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本文围绕目前运用“四种形态”面临的一些困难,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一)“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成果。“四种形态”(“四种形态”具体为,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既蕴涵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体现了整体与个体、必然与偶然、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又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党的建设理论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的重大创新。

(二)“四种形态”是开展监督执纪的行动纲领。既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又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是监督执纪的行动纲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无论是落实主体责任还是履行监督责任,都要深刻领会和运用好“四种形态”,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全体,推动形成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三)“四种形态”是落实日常监督的有效实践。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需要贯通运用好“四种形态”管住日常的“关键少数”,从严从实强化日常监督,通过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

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当前实践“四种形态”既存在思想认识不足、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等主观因素问题,也存在机制体制创新不到位、监督权限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履职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够高度。“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些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认识还不到位,认为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和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无关,在日常的干部管理等工作中忽视抓早抓小,没有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引起足够重视。还有的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运用“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二)担当意识不够牢固。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不同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着上冷下热、好人主义等现象。或是当老好人、或是拈轻怕重、或是拖拉敷衍,往往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导致部分单位“四种形态”的后三种形态没有落实。甚至个别单位连第一种形态也运用不到位,提醒谈话、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约谈、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及诫勉等都属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但有些单位往往避重就轻,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需要教育提醒的问题时,未结合具体问题的严重程度妥善采用第一种形态中的合适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往往采用提醒谈话或谈话提醒等“一谈了之”,未起到加强教育、告诫警示的作用。

(三)纪检队伍建设不够扎实。通过近年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已经逐步健全,但具体到企事业单位,纪检人员配备不到位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单位长时间没有配备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严重影响监督职责的落实。有些单位纪检部门仅配备了部门负责人,尚未配足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存在“光杆司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此外,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亟待提升,不少纪检监察干部由于缺少历练,落实第三、第四种形态的能力明显不足,对纪律审查工作程序不熟悉,连信访办案问话和谈话笔录等业务都接触不多。

(四)纪检监察机构履职机制不够完善。虽然纪委书记、副书记由上级提名考察,但许多企事业单位的纪委副书记及以下干部履职考核等均在履职单位,加上个别单位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待遇保障不到位,导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时,难免无法“放开手脚”。此外,现行党和国家许多法规文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不适用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事业单位的落实尚未有进一步的配套规范文件,致使企事业单位在信访核查、案件调查时很难取得地方相关单位的协助和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和强化责任担当,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规范监督执纪,推动“四种形态”的深化运用。

(一)抓牢实践“四种形态”的着力点。运用“四种形态”既要抓早抓小,“治未病”“正歪树”,又要坚决处理严重违纪的少数和涉嫌违法的极极少数,果断“治病树”“拔烂树”,重点在“早”和“严”着力。一是立足于“早”。在内巡内审、经济审计、信访处理和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执行“六大纪律”、履行“两个责任”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况,要及时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警示提醒,防止问题向第二、三、四种形态演变。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通过个人及下级组织的请示报告掌握了解下级企业“一把手”的情况,抓好“关键少数”的日常监督。尤其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发现涉及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时,必须第一时间按程序按管理权限请示报告,使问题能得以及时处理。二是着重于“严”。纪律审查是落实第二、三、四种形态的重要手段,全面加强纪律审查力度,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违反“六大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违规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要进行专项巡视巡察,摸清情况后对党政有关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二)抓实“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通过将“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与党纪党规系列学习教育、纪律教育月活动、警示教育等结合起来开展,一方面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纪党规意识,让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另一方面,进一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切实纠正对“四种形态”的错误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坚决落实好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

(三)抓紧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对于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职)履职考核建议均以上级考核为主,同时对于履职待遇的落实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为负责人的履职提供有力支持。针对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权限不足,权威性不够的问题,各级地方纪委监委可考虑以区域和行业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划片,由联合监督检查室或纪检监察组采取“室组+”的方式对超出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权限的信访核查及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工作提供协助。建立健全交叉办理制度机制,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信访件、问题线索及案件,由上级纪委统筹抽调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组成调查组进行核查或审查调查。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有效落实第二、三、四种形态,及时刹住违规违纪违法歪风,“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增强震慑作用,最终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四)抓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针对纪检监察干部空缺的情况应当及时配齐配强,充分夯实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基础。对于空缺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配备,由于特殊情况暂时无法配备的,应当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在上级纪委领导下,有序开展所在单位的干部管理及履行监督工作。针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运用“四种形态”能力不强问题,建议基层单位组建纪检监察干部人才库,涵盖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组织人事、党务等工作背景的人员,并对在库人员实行“以干代训”,通过参与巡察工作、信访核查、案件调查等实践锻炼,有效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结合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干部们的实际量身定制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帮助纪检监察干部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解决“本领恐慌”问题。

(五)抓好“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监督执纪过程中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要加强对违纪违规问题的分类处置,在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好第二、第三种形态,同时不放松第四种形态,切实强化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譬如,市公交集团纪委2019年在上级纪委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专项整治,妥善运用“四种形态”处理违规违纪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3人,诫勉12人,谈话提醒16人,责令书面检查1人,批评教育1人,共责令400余人清退违纪款。通过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且征求上级纪委的同意,对具备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人员,免于党纪处理,以第一、二种形态处理为主。既达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纪法效果,同时也体现了纪检监察机构对干部的严管厚爱。

【参考文献】

[1]任建明,薛彤彤.实践运用“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与应对策略[J].河南社会科学,2018(01:9-18.

[2]王得富.关于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J].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06):68-70.

[3]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戴河校区调研组.关于省属高校“四种形态”运用情况的调研[J].中国纪检监察,2021(04):36-37.

作者: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杨树明


(编辑: 党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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